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明确了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监理单位等管理主体的职责,各级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初步搭建起各市场主体和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的职责体系。
自2020年1月1日起,未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且未经过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建筑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建筑企业不得聘用其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已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筑工人,3年以上(含3年)无活跃数据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用工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培训及信息录入,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相关不良及良好记录应予以保留。
建立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系统,并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实时数据共享,平台系统应当包含建筑工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号码、籍贯、家庭地址、文化程度、培训信息、技能水平、不良及良好行为记录等)、从业记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建筑工人变动状态监控、投诉处理、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评价、统计分析等方面的信息。
建筑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并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根据用工方式的不同,管理办法将建筑企业划分为两类:承包企业和建筑用工企业。
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等三类企业,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负责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在施工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员,负责现场专业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
建筑用工企业包括: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等三类企业,建筑用工企业是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直接管理主体,负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合同中约定的实名制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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