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专注汽车销售和回收各种汽车,各种新旧轮胎、废钢、工程机械、吊车、叉车、塔吊、搅拌机、装载机等。收购各种二手汽车以及卡车,单位、注销、歇业、或手续不全的各种车辆。汽车手续、过户、上牌、 退牌、转籍等全部服务。
公司在汽车回收拆解中,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令*307号,积极开展行业自律,依法回收,规范经营,从源头上控制了汽车整车、拼装车、“ 总成”等上路和重新流入市场的现象,为了我市资源短缺,减轻环境污染,维护!生命财产平安和道路交通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本公司提供上门回收,热情周到,为客户承诺和兑现各项服务,真诚欢迎广大朋友光临惠顾。
报废补贴标准:
不同排量,不同工种的车型,在申请报废后,所获得的奖励补贴也是不同的。
一、轿车
对于轿车来说,在申请报废后,都是要看车辆的排量来确定补贴金额的
1)对于排量为1升或不足1升的,奖励补贴6000-8000元;
2)对于排量**过1升,但不**过1.35升的,奖励补贴10000-12000元;
3)对于排量达到1.35升或以上的,奖励补贴18000-20000元。
二、货车
对于货车来说,其补贴金额也是车型大小划分的。微型、轻型、中型、重型载货车的申请报废后,分别获得的补贴为6000、9000、13000、18000元。
三、客车
与货车一样,客车的补贴金额同样是根据车型大小划分的。微型、轻型、中型、大型客车申请报废后,分别获得的补贴为5000、7000、11000、18000元。
特别提醒:
不同类型的机动车,申请报废的补贴金额也是不同的。
报废车回收的特点:
(一)回收报废车辆隐患多。机动车辆达到报废程度或到了年限其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降低,隐处存在、时时存在,严重威胁着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二)回收报废车改头换面,以次充好。一些报废车辆到了报废年限,通过、更新车身颜色等投机取巧的办法改头换面与一些被偷、盗、的车辆混杂在一起,让购买者无法辨认。
(三)易诱发交通事故。由于回收报废车辆机械性能差、零部件老旧,再加上驾驶员为了载客、拉货、,擅自重装、改装、破坏车辆构造的均衡和稳定,如果在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将会导致各种故障的发生,直接影响行车安全,诱发交通事故。
(四)回收报废车肇事无**。报废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因无牌无证,并且车辆不值钱,往往弃车而逃,给部门侦破事故增加度,并直接导致了一些事故的无法侦破。加之报废车辆没有参加任何保险,导致肇事者无力承担赔偿费用,处理难,难处理,死者无安葬费,伤者无费。而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尚未健全,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影响社会稳定和。
越野车报废标准:
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会、国家发展计划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 国经贸资源 [2000]1202 号 ) 和《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公交管 [2001]2 号 ) 精神, 1997 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 、 9 座 ( 含 9 座 ) 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 ( 包括轿车、含越野型 ) 使用 15 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 2 次,**过 20 年的,从* 21 年起每年定期检验 4 次。
2 、旅游载客汽车和 9 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10 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长不**过 lO 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 4 次;延缓报废使用的 9 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 2 次,**过 15 年的,从* 16 年起每年定期检验 4 次。
3 、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 10 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过 4 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 4 次。
4 、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 3 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1997) 规定的,收回号牌和,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 (8 年 ) 报废。
6 、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 国经贸经 [1997]456 号 ) 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 国经贸经 [1998]07 号 ) 执行 ( 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 1 . 8 吨小于等于 6 吨的载货汽车 ) 。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 ( 公交管 [2000]183 号 ) 执行。
7 、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报废车标准: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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