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如符任何一条,即属
1、经过撞击,损伤到发动机舱和驾驶舱的车辆。
2、车身后翼子板撞击损伤**过其三分之一的车辆。
3、纵梁有焊接、切割、整形、变形的车辆。
4、减振器座有焊接、切割、整形、变形的车辆。
5、ABC柱有焊接、切割、整形、变形的车辆。
6、因撞击造成汽车安全气囊弹出的车辆。
7、其它不可拆卸部份有严重的焊接、切割、整形、变形的车辆。
8、车身经水浸泡**过车身二分之一,或积水进入驾驶舱的车辆。
9、车身经火焚烧**过0.5平方米,经修复仍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报废车辆如何领补贴:
必须是名字、也就是车主本人或代理人到交管局车管所提出报废申请,一切手续齐备后,车主本人的上会收到报废的补贴。这个补贴是按照车的吨位等计算出来的,是有明确的价格的。
把相关政策性文件也给你了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报废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
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补贴标准仍为每辆补贴6000元。
二、将《实施办法》*六条中车辆使用年计算的终止日期由注销日期调整为将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环保、财政部门,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对已经按原补贴标准发放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进行确认,确认完成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补贴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四、对已经按财政部公告2009年*20号规定享受补贴的,如果同时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或车主补充新车购车、机动车登记等材料后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环保、财政部门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补贴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五、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做到车辆收购价格公开透明,不得变相压价。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填报报废车辆型号、轿车排量等有关信息。对不履行填报义务或不如实填报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办理车辆报废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1)私人牌照报废车辆需提供:
①车辆正副本(原件);
②机动车登记(原件);
③车主复印件(正反两面);
④《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需签名);
(2)单位牌照报废车辆需提供:
①车辆正副本(原件);
②机动车登记(原件);
③单位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④《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加盖车主公章)。
注:以上资料准备全部一车一份。
备注:
A、单位名称有变更、单位注销或被吊销的情况:a、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需提供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的变更或撤销文件;b、企业单位需提供工商局的变更、注销或吊销(客户可登录深圳工商网站进行查询和打印);
B、报废车辆属或火烧车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火烧车需提供消防复印件。
C、若发现报废车辆的发动机号或车架号模糊不清等问题,车主应先将该车送至西丽车管所进行刑侦验车,验车合格后提供刑侦验车单原件方可报废(若有需要,我司可提供一定协助);
D、报废车辆若有或违法记录的,需**处理、消除后方可进行报废。
E、车辆若遗失、机动车登记证或铁牌的,需单位/个人自行填写相关遗失。
关于机动车车辆报废标准知识了解:
关于机动车车辆报废标准知识了解
车辆报废标准(有些地方有自己的标准,请查询当地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会、国家发展计划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202号)和国家经济贸易会、国家发展计划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 [1997]4562号)及国家经济贸易会、国家发展计划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规定:
凡在我国镜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二、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 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 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 年限长不**过10年。
四、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五、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车累计行程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 越野型)累计行程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程50万公 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六、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 ,其他车辆使用10年;
七、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八、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九、 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十、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的;
十一、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十二、 三轮农用运输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6年的;
十三、 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9年的;
十四、 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里程达25万公里的;
十五、 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 应当按照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 增加检验次 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农用运输车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两次检验不符 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过本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一半。达到报废年限或者累计行使里程的农用运输车,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标准检验合格的,可以适当延长使用年限,但长不得**过3年。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